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深度合成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向上向善。第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制定完善業務規范、依法開展業務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于深度合成服務制作發布的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第七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第八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擔信息安全義務。第九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第十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記錄并留存相關網絡日志。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第十一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辟謠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三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第十五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第十六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日志信息。第十七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供顯著標識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深度合成標識。
第十九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接。第二十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對深度合成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深度合成服務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第二十二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容的技術;(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內容的技術;(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征的技術;(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術;(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技術。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組織、個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是指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組織、個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組織、個人。訓練數據,是指被用于訓練機器學習模型的標注或者基準數據集。沉浸式擬真場景,是指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或者編輯的、可供參與者體驗或者互動的、具有高度真實感的虛擬場景。第二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新聞出版、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